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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老人人事档案丢失 上法庭讨说法索赔百万

发布时间:2020-5-18 发布来源:石家庄人力资源|劳务外包|档案托管-河北德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今年67岁的王老先生,1996年5月入职河南某科技公司工作,并曾担任总经理职务,后单位不慎将其人事档案丢失,致使王老先生长期未享受到相关社保待遇。2013年12月9日,公司为王老先生出具证明,写明:“我公司员工王某某因公司保管不善导致档案丢失,致使不能退休。”后王老先生凭此证明走上法庭讨说法,请求法院判令河南某科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养老金6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科技公司给自己提供100万元的房屋补偿金。

争议焦点

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单位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并且也没有保管过王老先生的档案。且办理退休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以及个人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二者缺一不可,王老先生的人事档案丢失不是办理退休的唯一条件,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判决,王老先生请求单位一次性补偿养老保险金6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王老先生要求公司提供100万元的房屋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老先生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综合评析

档案转移或丢失应如何维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李晓理认为,人事档案丢失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情况,如社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单位职工档案一旦发生损害及遗失,管理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定的,档案转移或丢失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60万元的诉求为啥仅支持5万元?

李晓理介绍,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被告河南某科技公司作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档案,导致原告王老先生无法正常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人事档案丢失并非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王老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档案手续已无补办可能。因此其请求单位一次性补偿养老保险金60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公司把档案丢失,对其享受相关劳动待遇均有一定影响,产生一定的损失,故法院酌情支持其补办档案的相关费用给予5万元补偿。

王老先生还向法庭出具了自己的单位分房决定,证明公司曾经同意给老先生一套房屋,价值100余万元,但公司最后卖了没有给本人任何补偿。河南某科技公司认为,所谓“分房决定”没有公司公章,且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定。至此,王老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单位房屋是对其应发放的福利待遇。因为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对该分房决定效力不予采信。故王老先生的该项诉求即100万元房屋补偿金,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