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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突发!挂靠社保!判刑!
女员工因挂靠社保
被判刑1年罚款1.5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22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女。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开始,被告人冯某在珠海市唐家新华餐厅工作,该餐厅于当月开始为其购买最低社保。
2013年10月,被告人冯某因自己怀有双胞胎,为得到高额医疗保险,于是让唐家新华餐厅停止为其续保。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月止,被告人冯某虚构工作关系在珠海市唐家俏丽理发店工作,虚构每月缴费工资为人民币11800元挂靠唐家俏丽理发店在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继续参保。
被告人冯某于2013年12月剖宫产下双胞胎,并享受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支付的生育津贴共计人民币62557.16元,后停止参保,并于2014年2月又挂靠在珠海骏兴大骨头餐厅参保。
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将人民币62577.16元退回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6日报案。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审判员 李x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x
女员工喜怀双胞胎,本是一件好事,但为了多要一些生育津贴,竟然虚构劳动关系,以高额基数参保并领取生育津贴,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
提醒!挂靠社保风险真的很大!
挂靠社保
个人面临的风险
1、骗保情节严重的要入刑!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2、支付的钱多,缴纳的社保少。
挂靠单位不会无缘无故地帮忙缴纳社保,好处自然不会少。通过挂靠单位缴纳社保,除了自己要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外,还需要向挂靠单位支付一笔不小的挂靠费用,对于缴纳人员来说,经济负担自然会比较重。
虽然挂靠人员交的钱不少,但是因为与单位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相关待遇肯定是无法享受的,出现纠纷就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3、挂靠单位跑路。
万一挂靠单位跑路了,更是啥也落不到。
试想一下,一个单位愿意给你挂靠缴纳社保,这样的单位也就是一个不正规的公司或者是空壳公司。随时倒闭或随时跑路的风险很大。
另外,还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真的是挂靠缴纳社保,还是要每月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时缴纳了。
4、涉嫌骗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5、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举报甲公司存在瞒报单位工资总额、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社保部门调查发现,举报人张某反映的问题并不存在,却发现举报人张某与甲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却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也有乙公司发放。
最后社保部门要求甲公司立即整改,对相关人员违规代缴的社保费予以清退,并将甲公司及相关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张某举报不但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还影响了个人征信,这可谓得不偿失。
挂靠社保
企业面临的风险
现实中,不只像冯某这样的挂靠者有风险。被挂靠的企业也会面临被“非员工”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通报一起骗保案件,明明还是在职员工,却让企业趁着搬迁配合伪造相关手续,骗领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十余万元,由于骗取金额较大,最终这些员工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企业也被处以3倍罚款。
社保“挂靠”不靠谱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合法途径参保
违法的事怎么‘算计’都吃亏!
一些劳动者错误地认为,社会保险法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属于职工和企业自愿。然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骗取社保待遇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单位员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等造假行为经不起查验,这种骗保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花了‘全额’的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没能领到养老金,岂不更亏。目前行业内的中介公司鱼龙混杂。挂靠的小企业中,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多兼任会计,事多繁杂,极有可能出现断缴、漏缴的情况。
最后提醒,参保者切勿选择违法途径参保。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参保人骗保失信,也会对其个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